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95號原 告 張世璿 鄭林俊 賴美菊 張志成 柯貴珠 沈根福 潘永宗 柯凱雄 麥美英 王雪萍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翊森律師原 告 秦美華 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被 告 林哲緯 殷玉娥 林昭耀 王蔡月鳳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嘉琳 被 告 石富梅 林福利 上 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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