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95號
SLDV,112,訴,395,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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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張世璿
鄭林俊
賴美菊
張志成
柯貴珠
沈根福
潘永宗
柯凱雄
麥美英

王雪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翊森律師
原 告 秦美華
上1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林哲緯
殷玉娥

林昭耀

王蔡月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嘉琳
被 告 石富梅
林福利
上 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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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