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127號
SLDV,112,訴,2127,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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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27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李淑卿鄭登子之繼承人
鄭絜衣即鄭登子之繼承人
李素惠鄭登子之繼承人
淑霞鄭登子之繼承人
視同被告 鄭宏澤鄭登子之繼承人
李宏期鄭登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依訴訟標的 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及視同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不足19,805元,本院遂於民國1 12年11月16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12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正本送達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三、本院前開裁定已於112年11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難認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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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