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85號
原 告 江山本
被 告 鄭常嘉
林政龍
郭閔豪
張芳溢
林煜程
高靖明
吳東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1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