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3號
原 告 周山和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等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
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與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
二、原告起訴時雖以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為被告,惟未由新北 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之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於法尚有未合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補正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合法 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