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553號
SLDV,112,訴,1553,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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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3號
原 告 周山和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等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
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與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
二、原告起訴時雖以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為被告,惟未由新北 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之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於法尚有未合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補正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合法 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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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