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1號
上 訴 人 陳芷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 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444條第1項各有明文。前揭規 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 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雖提出民事上訴狀,然未依上 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以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 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