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1號
原 告 王素蓮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吳麗媛律師
被 告 李清琪
李鼎詮
李詩木
李志鈞
陳欣頌
李金生
李世和
李世龍
李忠石
李延源
李宏全
李昆鴻
李吉舜
李吉勝
潘振泰
陳清秀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李伯豪
李佳興
李勝
李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前同
法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9項
如附表所示,倘依原告主張之占有面積,按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
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949,300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惟原告此部分係請求拆除坐落臺北市○○區
○○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538地號土地)、同小段539地號土
地(下稱539地號土地)上之如附表所示各項地上物,並將所占
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538地號土地面積僅99平方公
尺,539地號土地面積僅141平方公尺,原告主張之如附表所示各
項地上物合計面積遠超過538地號及539地號土地合計面積240平
方公尺甚多,顯然有誤,有待勘驗測量後確定之,此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暫依較少之538地號及539地號土地合計面積240平方公
尺,按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計算147,000元/平方公尺計算,為35
,280,000元;至訴之聲明第10項係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
2,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並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
編號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 1 被告陳欣頌、李金生、李世和、李世龍應將000地號土地、000地號土地上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面積8平方公尺)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1,176,000元 (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7,000元×面積8平方公尺=1,176,000元) 2 被告李鼎詮、李詩木、李志鈞應將000地號土地上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面積57.8平方公尺)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8,496,600元 (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7,000元×面積57.8平方公尺=8,496,600元) 3 被告李清琪應將000地號土地上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面積94.3平方公尺)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13,862,100元 (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7,000元×面積94.3平方公尺=13,862,100元) 4 被告李忠石應將000地號土地、000地號土地上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面積54.2平方公尺)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7,967,400元 (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7,000元×面積54.2平方公尺=7,967,400元) 5 被告李宏全應將000地號土地、000地號土地上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面積99.2平方公尺)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14,582,400元 (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7,000元×面積99.2平方公尺=14,582,400元) 6 被告李延源應將000地號土地、000地號土地上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面積75.4平方公尺)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11,083,800元 (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7,000元×面積75.4平方公尺=11,083,800元) 7 被告李昆鴻、李吉舜應將000地號土地、000地號土地上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面積63平方公尺)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9,261,000元 (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7,000元×面積63平方公尺=9,261,000元) 8 被告李吉舜、李吉勝、陳清秀、李伯豪、李佳興、李勝、李佳蓉應將000地號土地、000地號土地上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面積81平方公尺即18平方公尺+63平方公尺)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11,907,000元 (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7,000元×面積81平方公尺=11,907,000元) 9 被告潘振泰應將000地號土地000地號土地上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建物(面積79平方公尺)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11,613,000元 (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7,000元×面積79平方公尺=11,613,000元) 合 計 89,949,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