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66號
SLDV,112,補,666,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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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66號
原 告 林子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心蘭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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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