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8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一女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昱軒等19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18,
2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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