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52號
原 告 陳麗眞
詹凌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莉雲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