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42號
原 告 王歆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堉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656,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6,83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