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89號
SLDV,112,補,1389,202312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葉欣宜律師
被 告 永成拖吊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魏趨新
被 告 陳明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
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
,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
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永成拖吊有限公司魏趨新應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927,446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
陳明源應給付原告19,927,446元,聲明第3項為如任一被告已為
給付,其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是由原告之聲明可知
本件請求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核定為19,927,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38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成拖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