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84號
SLDV,112,補,1384,2023121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4號
原 告 謝翊婕
被 告 楊茵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
段000號18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並返還大門及房間鑰匙
大門感應卡2張、冷氣遙控器3支,而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
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70萬1500元,有原告提出之房屋稅籍證
明書可稽,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萬1500元;又起訴聲明
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及水電費7萬4927元。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177萬64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62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