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79號
SLDV,112,補,1279,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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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 告 戴銘昇


被 告 曾秋華

訴訟代理人 陳豐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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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