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54號
SLDV,112,補,1254,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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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許朝富
江家宏(即許瓊文之代位繼承人)
江家瑩(即許瓊文之代位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2,54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
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
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代
位訴外人許哲明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許菊花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下合稱系爭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許哲明就系爭遺產為
繼承可獲得之利益計算。又系爭遺產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值
654萬8,4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依許哲明應繼分比例1/
3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8萬2,800元(計算式:654
萬8,400元×1/3=218萬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681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540元,應再補繳2萬14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面積 財產價值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 15696分之82 2,960平方公尺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及面積之房屋(含所在土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為15萬3,000元,則本件起訴時系爭遺產之市場交易價格為654萬8,400元【計算式:(39.6+1.35+1.85)平方公尺×15萬3,000元×1/3=654萬8,400元】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之8) 公同共有 1分之1 總面積 39.6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陽臺1.35平方公尺 雨遮1.85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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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