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47號
SLDV,112,補,1247,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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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47號
原 告 朱旌緯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媛慈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之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
9萬1,1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訴訟標的金額為309萬1,144元(起訴
後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參照)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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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