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6號
原 告 陳皇仁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鍾志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陸萬零壹佰
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參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