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聲抗字,112年度,14號
SLDV,112,簡聲抗,14,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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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聲抗字第14號
抗 告 人 林子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谷峻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2年10月13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救字第29號第一審裁
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翌日
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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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