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639號
SLDV,112,監宣,639,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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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A01
非訟代理羅凱正律師
黃子盈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A02之財產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A02(女、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處分不動產所得價金應存入A02之金融機構帳戶)。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2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A02(下逕稱姓名或受監護宣告 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為籌措醫療及 生活費用,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如主文 第1項所示等語。
二、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親屬編第四章第二節有規定者外,準 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次按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 、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 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 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之出租、供他人使用 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亦定有明文。經查:(一)聲請人主張A02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309號宣告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確定在案,因A0 2每月所需費用高昂,而有處分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之必要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博仁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309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現金 收入傳票、三軍總醫院住院醫療費用收據、博仁綜合醫院 醫療費用收據、雪仁藥局博仁綜合醫院醫療費用收據、 ○○家庭大樓公共管理費用分攤收繳單、○○家庭大樓管理委 員會收費收據、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公司 繳費憑證等件為證,且經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全卷核閱無 誤,足認為真正。
(二)聲請人主張欲出售A02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供其每 月後續所需照護費用使用,考量A02每月所需費用不低, 且A02名下存款顯不足以支應其照護及醫療所需,聲請人 聲請處分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屬有憑,另依聲請人提出 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載,其欲以合計高



公告現值的1100萬元出售,未侵害A02之利益,是以, 為支應A02之每月所需費用及考量其最佳利益,聲請人主 張處分上開不動產為有必要,核屬有理,應予准許。(三)提醒注意事項:
  ⒈聲請人在處分不動產時,應注意不得低於公告現值或市價 ,以免侵害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⒉為保護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並利於將來之監督查證,聲 請人處分不動產所得之價金,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人名下之 金融機構帳戶內。
   ⑴聲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使用於 受監護人之生活及養護療治費用。
   ⑵在使用款項時,應注意「專款專用」,避免混入或支用 其他不屬於受監護宣告人的款項,例如將他人的款項匯 入或用於其他的事項(扣繳他人的水電費用,僅為舉例 )。
  ⒊應儘量保留相關單據(如收據或發票,特別是較大筆的支 出,如果無法取得單據,則應紀錄用途),並考慮製作明 細對帳表等。
  ⒋對於大筆的開銷宜採用匯款等易於留下紀錄的方式支付, 如果必須使用現金交易,並記明用途。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附表:
編號 土 地 或 建 物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8/10000 2 新北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號13樓之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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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