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2年度,64號
SLDV,112,消債聲,64,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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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蘇海森即蘇俊賓即蘇鴿村
代 理 人 趙佑全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蘇海森即蘇俊賓即蘇鴿村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 務,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裁定免責確定, 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9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284號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卷、109年度消債 清字第92號清算事件卷、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清算 事件卷、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聲請免責卷等相關卷 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 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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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