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2年度,59號
SLDV,112,消債聲,59,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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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王金邰(原名王金苔)


代 理 人 李艾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金邰(原名王金苔)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 務,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免責確定, 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7號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110年度消債 清字第46號清算事件、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清算事 件、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聲請免責等卷宗查核屬實 ,堪信為真。準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 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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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