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柯慧娟
代 理 人 邱陳律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柯慧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裁定免責, 該裁定並於同年10月5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71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職權 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 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