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子凡(原名:陳韓瑜、陳涵瑜、陳涵渝)
代 理 人 蔡佑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 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條例第42條第1 項所定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1,200萬元,應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消債 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與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固陳報其債務總額為491萬6,958元 【見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8號卷(下稱消債調卷)第 11至14頁】,惟經本院命其債權人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 本金及截至民國112年11月21日止之利息債權數額,業據如 附表編號1至13所示債權人陳報如附表編號1至13「本金及利 息債權額」欄所示,加計如附表編號14所示債權人前於111 年12月14日陳報截至111年12月19日之本金及利息債權額62 萬3,726元(見消債調卷第100、101頁)後,合計已達1,205 萬1,278元。是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 務總額,顯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之要 件不符,且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更生 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本金及利息債權額 卷證索引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萬7,085元 本院卷第192頁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8萬4,041元 本院卷第183、185頁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9萬1,188元 本院卷第204、206、208頁 4 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萬3,018元 本院卷第220頁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萬6,587元 本院卷第196頁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萬6,407元 本院卷第178頁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8萬2,869元 本院卷198頁 8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9萬2,517元 本院卷第226頁 9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94萬2,560元 本院卷第178頁 10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4萬8,741元 本院卷第195頁 11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0萬5,210元 本院卷第222頁 12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萬5,243元 本院卷第189頁 1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4萬2,086元 本院卷第232頁 14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2萬3,726元 消債調卷第93、100、101頁 總計 1,205萬1,278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