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71號
SLDV,112,消債更,171,2023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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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
債 務 人 向慈萱
代 理 人 楊凱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除
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1,580元(計算式:[(3+1)×43×15]-1,000=1,580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本院僅先命債務人補繳上開
費用,債務人補繳後,如本院認不符合開始更生之要件,仍可能
駁回債務人之聲請,斯時債務人所繳費用,將俟駁回之裁定確定
後,扣除已支出之費用數額予以退還,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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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