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12年度,8號
SLDV,112,消,8,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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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8號
原 告 郭麗琴
訴訟代理人 白世
劉秋明律師
被 告 巨昇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松平
訴訟代理人 王建中律師
被 告 陳益豐昀青玻璃工程行陳尊禮六溢玻璃行
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游子毅律師
被 告 郭秀卿陳尊禮六溢玻璃行之承受訴訟人)

陳惠欣陳尊禮六溢玻璃行之承受訴訟人)

陳歆樺(陳尊禮六溢玻璃行之承受訴訟人)


陳品璇陳尊禮六溢玻璃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益豐郭秀卿陳惠欣陳歆樺、陳品璇為被告陳尊禮六溢玻璃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陳尊禮六溢玻璃行於民國112年8月7日因死亡 而除戶,其繼承人為陳益豐郭秀卿陳惠欣陳歆樺、陳 品璇,有戶籍謄本可按(見本院卷第236至246頁),兩造未 聲明由陳益豐郭秀卿陳惠欣陳歆樺、陳品璇陳尊禮六溢玻璃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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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昇玻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