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2年度,62號
SLDV,112,法,62,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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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胡元輝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一條第三項第五項、第二條至第四條所示。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 聲請法院變更財團之捐助章程者,就民法第62條部分,應以 原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 件;就民法第63條部分,則以捐助章程之變更涉及財團組織 變更者為限。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 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前經董事會於民國 112年7月21日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 程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主文第1項所 示部分,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 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無涉及財團之組織、重要 管理方法之事項,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 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非訟事 件法第82條規定參照),非屬民法第62條之聲請法院民事庭 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 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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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