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114號
SLDV,112,救,114,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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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林文川
代 理 人 蔡杰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間請求給付
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2年度勞專調字第92號),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 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除顯無勝訴之望外,法院應依職 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為職業災害勞工保 護法第32條第1項所明定。且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 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 ,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聲請人以其任職相對人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勞 務時,於110年10月28日依相對人徐景松指示拆卸機具設備 之過程中,鐵件因重心不穩而墜落,聲請人受有左小腿開放 性骨折合併小腿肌肉斷裂及部分皮膚壞死、左小腿脛腓骨開 放性骨折等傷害,致聲請人無法回復原有活動度,須持續治 療,屬職業災害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2款規定請 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有所附起訴狀可稽(見本院卷 第6-124頁)。惟具體情節仍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 悉勝負之結果。聲請人雖未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 其資力是否准予扶助,然本件訴訟係因職業災害所引起,又 依其所提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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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