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787號
SLDV,112,家補,787,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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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787號
原 告 張堅



上列原告張堅奇與被告張堅守等5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張華容之遺
產,遺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2,688,434元。原告主張其
應繼分為四二分之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81,406
元(22,688,434 × 7/42 =3,781,406 ,元以下四捨五入)係
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
38,521元。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張楊尾之遺
產,遺產金額共計11,921,300元。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六分之
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86,883元(11,921,300 ×
1/6 =1,986,883 ,元以下四捨五入)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
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20,701元。
㈢前開㈠至㈡,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22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
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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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