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761號
SLDV,112,家補,761,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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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761號
原 告 葉美珠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德保等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一)被繼承人林錦麗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 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二)如查有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被繼承人林錦麗之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完(免)稅 證明書。
(四)門牌號碼新竹市○○街0號3樓房屋及坐落土地之房地第一類 登記謄本,如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提出房屋稅籍 證明。
理 由
一、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並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 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記載具體 完整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見本院卷第13頁),原告提出 民事調解狀及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但無法從該等資 料了解原告本件請求的訴之聲明,如不定期命原告補正具體 完整的聲明,實有礙訴訟之進行,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請原 告就此部分補正具體適當的訴之聲明,以符合起訴的程式要 件,如原告逾期不補正,則將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茲限原 告於主文第1項所示時間補正訴之聲明。
三、本件原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尚有如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之 欠缺,然均非不能補正,故限原告於該項所示期間內補正。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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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