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105號
SLDV,112,家救,105,2023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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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105號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陳孟森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陳華龍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
2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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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