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433號
SLDV,112,司聲,433,202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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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王派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錦當
代 理 人 張雯婷律師
徐宗賢律師
相 對 人 品睿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 人 李育奇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2 年度司司字第2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聲
請人即第三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12 年度司司字第2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 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 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伊負有債務,為明瞭相對人目前清 算程序之現況,爰聲請准予閱覽本件卷宗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提出本院112 年度移調字第63 號調解筆錄影本以證其實,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本件呈報 清算人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 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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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派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