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陳婕妤
唐婉芬
唐婉莉
唐汶慧
唐亞琪
唐宜皙
唐宜勖
唐心一
唐素花
前列陳婕妤、唐婉芬、唐婉莉、唐汶慧、唐亞琪、唐宜勖、唐心
一、唐素花共同
相 對 人 高光絃
范貴英
高至平
高霈辰
高至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廢棄。
二、相對人高光絃應連帶賠償聲請人唐宜皙、唐婉芬、唐宜勖、 唐婉莉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 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相對人高光絃應賠償聲請人陳婕妤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貳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相對人高光絃應連帶賠償聲請人唐汶慧、唐亞琪之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相對人高光絃應連帶賠償聲請人唐心一、唐素花之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相對人范貴英、高至平、高霈辰、高至亨應連帶賠償聲請人 唐宜皙、唐婉芬、唐宜勖、唐婉莉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貳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相對人范貴英、高至平、高霈辰、高至亨應連帶賠償聲請人 陳婕妤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 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八、相對人范貴英、高至平、高霈辰、高至亨應連帶賠償聲請人 唐汶慧、唐亞琪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九、相對人范貴英、高至平、高霈辰、高至亨應連帶賠償聲請人 唐心一、唐素花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又確定訴訟費用額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不受當事人 聲明之拘束,且民事訴訟採取訴訟費用徵收制度,係基於司
法資源屬全民所有,及使用者付費原則,並考量司法資源的 有限性,避免濫行起訴而設,具有公益性,是確定訴訟費用 額事件,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當事人異議前發 現有誤,得依職權將原裁定廢棄,更為裁定。查聲請人具狀 誤載唐慶忠為相對人,而唐慶忠為原判決之原告及上訴人, 顯非相對人,再者,唐慶忠並未委任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 聲請,亦未具狀聲請,應為第三人,就其部分不得為裁定。 原裁定未依原判決附表三之負擔各為裁定,顯然有誤,應予 廢棄更為裁定,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等與相對人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110年 度訴字第1018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63號判決 確定,其關於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 負擔;駁回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附表一至八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又原裁定於 民事訴訟法修法施行前所為,依修法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相對人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1,000元 依第二審附表三之1所示高光絃應給付唐宜皙、唐婉芬、唐宜勖、唐婉莉土地租金金額合計為11,617元徵收裁判費,附帶請求,不併計訴訟費用。 二 裁判費用 1,500元 逾准許合計之11,617元部分之裁判費非相對人負擔。 總 計 2,500元
附表二:
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1,000元 依第二審附表三之2所示高光絃應給付陳婕妤土地租金金額合計為9,293元,附帶請求,不併計訴訟費用。 二 裁判費用 1,500元 逾准許合計之9,293元部分之裁判費非相對人負擔。 總 計 2,500元
附表三:
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1,000元 依第二審附表三之3所示高光絃應給付唐汶慧、唐亞琪土地租金金額合計為4,647元,附帶請求,不併計訴訟費用。 二 裁判費用 1,500元 逾准許合計之4,647元部分之裁判費非相對人負擔。 總 計 2,500元
附表四:
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1,000元 依第二審附表三之4所示高光絃應給付唐心一、唐素花土地租金金額合計為4,337元,附帶請求,不併計訴訟費用。 二 裁判費用 1,500元 逾准許合計之4,337元部分之裁判費非相對人負擔。 總 計 2,500元
附表五:
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1,000元 依第二審附表三之6所示范貴英、高至平、高霈辰、高至亨應給付聲請人唐宜皙、唐婉芬、唐宜勖、唐婉莉土地租金金額合計為2,904元,附帶請求,不併計訴訟費用。 二 裁判費用 1,500元 逾准許合計之2,904元部分之裁判費非相對人負擔。 總 計 2,500元
附表六:
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1,000元 依第二審附表三之7所示范貴英、高至平、高霈辰、高至亨應給付聲請人陳婕妤土地租金金額合計為2,324元,附帶請求,不併計訴訟費用。 二 裁判費用 1,500元 逾准許合計之2,324元部分之裁判費非相對人負擔。 總 計 2,500元
附表七:
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1,000元 依第二審附表三之8所示范貴英、高至平、高霈辰、高至亨應給付聲請人唐汶慧、唐亞琪土地租金金額合計為1,161元,附帶請求,不併計訴訟費用。 二 裁判費用 1,500元 逾准許合計之1,161元部分之裁判費非相對人負擔。 總 計 2,500元
附表八:
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1,000元 依第二審附表三之9所示范貴英、高至平、高霈辰、高至亨應給付唐心一、唐素花土地租金金額合計為1,084元,附帶請求,不併計訴訟費用。 二 裁判費用 1,500元 逾准許合計之1,084元部分之裁判費非相對人負擔。 總 計 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