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303號
SLDV,112,司拍,303,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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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劉廣恩


相 對 人 高祖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 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墊款、保證債務之清償責任 ,設定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117年6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經112年7月5日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12年7 月3日向伊借款5萬元、112年7月5日向伊借款40萬元,分別 約定於112年10月2日、112年10月4日清償。詎相對人屆期仍 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借款借據2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 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 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 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 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三芝 埔坪 1075 98.64 1/10 建物︰ 編 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 用途及面積 1 1418 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埔坪段107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5層樓房 第 3 層:76.34 陽台:5.6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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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