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11號
SLDV,112,司執消債清,11,2023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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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債 務 人 黃詠媛即黃麗玉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章懿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新臺幣3萬元理賠金請求權,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一個月內,得依債務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審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 數額、債務人可預見之收入及其他情事,以裁定擴張不屬於 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9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意外摔斷牙齒並進行假牙製作 ,而向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公司)請領 理賠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此筆理賠金係屬為維持債務人 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必要,為此請求本院准予就此筆理賠金不 列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等語。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11年度消債 清字第53號民事裁定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經查債務人於112年1月18日因發生保險事故, 向第三人全球人壽公司申請理賠,可領取理賠金3萬元,有 債務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影本及收據影本、全球人壽公司11 2年5月23日全球壽(理)字第1120523406號函在卷可參(見本 院卷第109-110頁、第174頁)。本院審酌債務人現無工作, 其生活開銷尚需靠友人資助,而該筆理賠金係屬實支實付之 險種,另斟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 額、債務人可預見之收入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定債務人對全 球人壽公司之3萬元理賠金請求權,不屬本件清算財團之財 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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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