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109號
SLDV,112,勞執,109,2023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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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黃曉萍
黃千玲
相 對 人 莊華露即金賞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
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莊華霞即金賞工作室」之記載,應更正為「莊華露即金賞工作室」。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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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