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全字,112年度,18號
SLDV,112,勞全,18,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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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全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劉士賢

代 理 人 詹傑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
時狀態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勞
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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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