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反訴原告 李文明
李秀瓊
李文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宜婕律師
反訴被告 蔡馨怡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10月16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 年月18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反訴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