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93號
SLDV,111,訴,793,20231201,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3號
聲 請 人即
主參加原告 黃慈

相 對 人即
主參加被告 田晉五金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苑君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葉俊宏律師
蔡欣澤律師
相 對 人即
主參加被告 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2號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之裁定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4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 判之,同法第205條第3項本文定有明文。是本訴訟如經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如無其他特別情事,主參加訴訟應一併停止 。
二、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2號事件之本訴訟,業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2月1日以該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92號事件訴訟 程序裁判確定或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下稱系爭本訴訟裁 定)。是依上說明,本件主參加訴訟應一併停止。又系爭本 訴訟裁定如經裁定應停止訴訟確定,本件是否應停止訴訟至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92號事件訴訟程序裁判確定或終結前, 本院將另行裁定;惟如系爭本訴訟裁定經廢棄確定,本件自 不應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將依職權撤銷本件裁定,併此敘明 。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1/1頁


參考資料
田晉五金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