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93號
SLDV,111,訴,793,20231201,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3號
聲 請 人即
主參加原告 黃慈

相 對 人即
主參加被告 田晉五金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苑君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葉俊宏律師
蔡欣澤律師
相 對 人即
主參加被告 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移
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移轉管轄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田晉五金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起之 原訴因撤回而終結,其提起變更之訴時,相對人鎮山海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 且本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對於調查證據最為便利,爰 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語。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固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所明定。惟倘法院對該訴訟有管轄權,則無裁定移送之 餘地。
三、查本件聲請人提起之主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第1 項規定,應專屬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而該本訴訟依相對人間 就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簽訂之土地買賣契約書第9 條(見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2號卷一第33頁)及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管轄 。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聲請人以前詞聲請移轉管轄, 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1/1頁


參考資料
田晉五金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