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秀芳即張廷珪之繼承人
張瑞華即張廷珪之繼承人
張瑞志即張廷珪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雅霈即林張美鑌之承當訴訟人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等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7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
上訴人等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等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