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1年度,157號
SLDV,111,司執消債更,157,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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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7號
債 務 人 陳世榮 住○○市○○區○○街000號3樓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 9號裁定自民國111年11月7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頁)。又債務人現受 僱於菜市場攤販擔任員工,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2,0 00元,有雇主提出之證明書在卷可佐(見111年度消債更字 第49號卷第99頁),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觀諸債務人所提 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 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1, 607元,總清償金額為115,704元,清償成數為3.48%。經本 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薪資收入外,另有1部10 2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價值準備金74,112元及中華郵政存款260元,其車輛車齡至 今已逾10年,現值約8千元,有預估車價之收據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48頁),債務人願意提撥上開財產總額之9成納 入更生方案收入中,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增加更生 期間之收入1,144元。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而本件更生 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為115,704元,顯高於上 開財產之價值。又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720,000 元扣除必要支出801,468元後,已無剩餘,是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 出為31,486元,扣除未成年子女2人之扶養費8,670元,其個 人必要支出為22,816元,與臺北市112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倍相當,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 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得由 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尊重。至受撫養人2 人與債務人同住,債務人扶養費之支出共8,670元,各核低 於上開最低生活費1.2倍之2成,尚屬合理。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 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薪資 約32,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31,486元,餘額為514元, 債務人願將餘額9 成即463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 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債務人更願提 出上開財產現值之9成納入更生方案清償,以增加還款金額 ,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2.債務總金額:3,318,474元。 3.清償總金額:115,704元。 4.總清償比例:3.48%。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0 2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0 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398,000 000 4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0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0 7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0 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0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4,000 00 合 計 3,318,000 0,607 參、補充說明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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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