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
訴訟代理人 林明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 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 2年11月21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 定於同年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附卷可憑。依照前揭規定 ,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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