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15號原 告 謝沐璇 訴訟代理人 陳玉貞 陳永嚴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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