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115號
SLDV,111,勞訴,115,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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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原 告 謝沐璇
訴訟代理人 陳玉貞
陳永嚴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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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