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2年度,87號
SLDM,112,附民緝,87,2023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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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87號
附民原告 顏隆政
附民被告 杜國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5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換言之,非犯罪之被害 人或非因犯罪所生之損害,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 償,其訴為不合法;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四、經查: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53號案件(被告緝獲前本件 案號為109年度金訴字第161號),固同時起訴被告王唯陽廖憶芬徐維澤及被告等人,惟觀諸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 ,原告因受詐騙而匯款部分,係由廖憶芬持自己提供予詐欺 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隨後交予集團內某不詳成 員,並未認定被告就原告受詐騙之犯罪事實有參與其中,故 原告並非因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甚明。是原告對被告提起 附帶民事部分顯非適法,依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且其 此部分之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林琬軒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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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