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0號
原 告 黃子晏
被 告 張庭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23號、111年度金
訴字第706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8號、112年度金簡字第18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子晏對被告張庭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