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537號
SLDM,112,附民,1537,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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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537號
原 告 魏廷羽
被 告 阮采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被告阮采羚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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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