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人勒贖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2年度,5號
SLDM,112,重訴,5,20231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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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5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進貴


選任辯護人 莊秉澍律師
被 告 朱凱駿



選任辯護人 林睿群律師
被 告 胡堉宥


選任辯護人 李德正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涂皓煒



選任辯護人 賴錫卿律師
被 告 羅婉玉



選任辯護人 莊秉澍律師
被 告 江偉達


指定辯護陳唯宗律師(義務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
偵字第39號、112年度偵字第12902號、112年度偵字第14248號、
112年度偵字第15433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83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毀損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之鋁棒壹支及金屬手銬壹付均沒收。
癸○○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其他被訴部分無



罪。
丁○○共同犯毀損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江偉達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壬○○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無罪。
犯罪事實
一、乙○○(綽號阿Q)、癸○○(綽號小朱)與己○○為朋友,己○○ 並將其實際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BMW牌自用小客車( 登記名義人:王彥哲)無償借予癸○○使用。癸○○於民國112 年2月間,因見己○○所經營位於新北市○○區○○○0○0號之工廠 生意興隆,乃央請己○○雇用丙○○(綽號龍貓)在其工廠內工 作;而乙○○於同年3月12日左右,亦以有案在身為由,央求 己○○讓其配偶壬○○(綽號「肉圓」)在工廠小住幾天。二、嗣乙○○因癸○○持手機畫面告知鄭至堯與其配偶壬○○可能有不 正常之男女關係為由,而欲找己○○理論,乃於同年月24日22 時許,自桃園市住處駕駛其所有BLE-0002號賓士牌自用小客 車搭載壬○○,並於途中再搭載丁○○(綽號涂偉、阿偉、偉哥 ),並以FACETIME聯絡不知情之甲○○(綽號阿偉,另由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數人(無證 據證明內有18歲以下之人),一起前往前述己○○經營之工廠 內。然因未見到己○○,乙○○與丁○○等人即共同基於毀損之犯 意,分持乙○○所有的鋁棒、木棒毀損己○○工廠內監視器設備 、窗戶玻璃及停放在該處之己○○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BM W牌自用小客車(型號為X5M之休旅車)之板金及天窗等物, 價值共約新臺幣(下同)68萬元,並即離開現場。三、惟乙○○仍心有不甘,於下山後,又另行與癸○○、丁○○(綽號 阿偉、偉哥)、庚○○(綽號小程,另由本院通緝中)、江偉 達(綽號偉達)及綽號「東子」等人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 有而恐嚇取財、傷害、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先由乙○○以FA CETIME聯絡癸○○、並由丁○○以LINE聯絡庚○○江偉達及綽號 「東子」等人。嗣由庚○○自桃園市平鎮區駕駛其所有之BSZ- 0273號裕隆牌自用小客車,搭載江偉達及「東子」至己○○工 廠附近小廟與乙○○、癸○○等人會合。乙○○駕駛其所有BLE-00 02號自用小客車、癸○○則駕駛上開己○○借其使用之車輛、庚 ○○駕駛上開BSZ-0273號裕隆牌自用小客車,分別搭載丁○○、 江偉達、「東子」等人,並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數名成 年人,於翌(25)日0時許,均尾隨在返回上開工廠之己○○ 車輛後,俟均到達工廠後,先由癸○○壓制己○○,再由乙○○指



己○○與其配偶壬○○有不正常之男女來往,即在該工廠內, 與癸○○、丁○○、庚○○分別持乙○○、庚○○所有車內甩棍、球棒 、電擊棒等物,毆打、電擊己○○,並由丁○○持乙○○所有手銬 銬住己○○,將其強押上庚○○所駕駛之上開車內,以此強暴方 式限制其行動自由;嗣再載往桃園市楊梅區某樹林內暫時停 留,乙○○並取出不詳槍枝(無證據證明具有殺傷力且未扣案 )試射,而向己○○恫稱:「要給你死」等語,致己○○心生畏 懼;旋即又將己○○載往桃園市○○區○○路00號地下室(下稱華 安路處所)作為其等續行拘禁己○○之處所;而癸○○則因其駕 駛之車輛有問題而暫行離開。嗣乙○○等人抵達華安路處所後 ,綽號「阿舅」之人稍後到達現場,亦基於與乙○○、癸○○、 丁○○、江偉達庚○○及綽號「東子」等人為上開恐嚇取財、 傷害及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接續以徒手或釘槍、電擊棒、 通電之電線、鋸子等工具毆打己○○庚○○並以膠帶自頭到腳 纏繞己○○;乙○○與壬○○兩人於到達後約半小時即暫時離開而 回其住處,其後不久癸○○與丙○○將取回之監視器主機帶回華 安路處所地下室,癸○○與丁○○並均指示庚○○以球棒、刀背、 電擊棒毆打己○○;而乙○○又與壬○○回到現場,惟壬○○因認為 己○○所為致其遭到其夫乙○○誤會,乃另自行基於傷害之故意 ,以置放於現場之塑膠椅、掃把、鋁棒毆打己○○。而乙○○及 阿舅等人接續向己○○恫稱其之前對壬○○有不當舉止,需拿錢 出來處理;乙○○又命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助理綽號「 妹妹」,以己○○之電話聯絡己○○之配偶辛○○,要求支付296 萬元等語,幾經該助理及庚○○與辛○○討價還價後,雙方議定 10萬元。然而因己○○遭乙○○等人持續毆打,致受有右側肋骨 多發性閉鎖性骨折、橫紋肌溶解症、肌痛、右側肩膀挫傷之 傷害,幾已昏迷,乙○○害怕己○○死亡,乃指示庚○○,將己○○ 送至桃園市平鎮區之聯新國際醫院就醫。而己○○於就醫期間 ,趁庚○○不注意之際,自行轉院至淡水馬偕醫院。四、庚○○因遍尋不著己○○,乃詢問不知情之丙○○知否己○○在何處 ,並於同年月26日駕駛車輛搭載不知情之未成年人許○森邱○婷(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後,再前往搭載丙○○,並由 丙○○撥打電話予己○○詢問其人在何處,己○○因害怕若不予回 應,乙○○將派人找辛○○及其他家人並對其不利,始告知現人 在淡水馬偕醫院急診室;途中癸○○以電話聯繫丙○○詢問己○○ 下落,丙○○告知其與庚○○一起前往醫院,癸○○乃指示庚○○己○○看好,並向己○○索討上開款項。待癸○○結束通話後,庚 ○○、丙○○等人於同日15時40分許,到達淡水馬偕醫院急診室 ,並向己○○索討10萬元及表示要將己○○帶回上開華安街,己 ○○告知已請辛○○籌款,庚○○及丙○○始退出急診室;另於同日



18時許,由丙○○與許○森前來向己○○、辛○○取款時,遭警查 獲,扣得現金1萬元、手機2支,並循線逮捕在外車上等待之 庚○○邱○婷,且於庚○○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上,扣得開山刀1把、球棒1支、西瓜刀2把、彈殼23個 及手機4支等物。另員警於112年6月6日21時30分許,持拘票 在宜蘭市○○區○○路000號頂樓,拘提乙○○,並於其所有停放 於上開住處對面停車場之BPR-9787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其 所有之斧頭1支、西瓜刀1支、鋁棒1支、手銬1付;復持法院 核發之拘票,在乙○○位於桃園市○○區○○路00號4樓住處,扣 得乙○○所有腳鐐1付等物。
五、案經己○○、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就證人即同案被告庚○○於偵查中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時( 下稱偵訊)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 、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 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 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證人、鑑定人且須具 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 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 極高,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 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 力。再按刑事案件被告對證人(包括共同被告)之對質詰問 權,為其訴訟上之基本權利,法院自應予以充分之保障。惟 被告不能對證人行使對質詰問權之原因,倘非可歸責於法院 ,而法院已盡傳喚、拘提證人到庭之義務,因證人行方不明 致未能到庭接受被告詰問,且其未對質詰問之不利益業經法 院採取衡平之措施,使其訴訟防禦權獲得充分保障者,法院 於此情形援用證人未經被告對質詰問之證詞,作為認定被告 犯罪事實之證據,尚難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 第2494號號判決參照)。
㈡被告乙○○、癸○○、涂浩煒、丙○○、壬○○等5人(為免敘述冗長 ,以下於敘及本案「被告」時,均省略稱謂)及其辯護人固



均爭執證人即共同被告庚○○於偵訊時之陳述有證據能力。然 查,證人庚○○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業經具結擔保真 實性(少連偵卷一第425-432頁、少連偵卷二第257-263頁) ,且觀諸偵訊筆錄之記載形式,檢察官於偵查中以被告身份 訊問庚○○之後,再以證人身分訊問庚○○,並諭知具結之義務 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檢察官諭知:「 對於你涉嫌犯罪部分,你可以保持沉默,不回答;但訊問關 於其他被告的犯罪事實,你係基於證人地位陳述,應據實陳 述,如恐因作證因此你自己或與你有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 列關係人(告以該條規範內容)被追訴,可以拒絕證言。問 :以上所述是否屬實?是否同意作為證詞使用?答:是。」 另亦查無檢察官在上開偵訊時有任何以不正方法訊問,而有 違反陳述者之自由意志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乙○○等5人 及其辯護人復能未指出證人庚○○之偵訊時陳述有何顯不可信 之情況;再者,證人庚○○屢經本院傳喚及囑託拘提無著,並 已由本院通緝在案(本院卷二第103頁),致未能到庭接受 交互詰問,本院顯已善盡促使證人到庭接受詰問對質之義務 ,是證人庚○○之不能到庭非可歸責於本院,從而傳喚庚○○到 庭接受詰問一項,實屬不能調查。又本院於審判期日已就證 人庚○○偵訊時之陳述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本院卷二第169頁 ),給予乙○○等5人及其辯護人充分辨明上開證述證明力之 機會,其程序保障業經上開衡平措施完備,依上規定及說明 ,應認證人庚○○於偵訊時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二、除上述外,本判決所引用乙○○等6人本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檢察官、乙○○等6人暨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二第150-154頁、168-174頁),且本院審酌該等 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第1項之規定,得作為證據。
三、其餘所引用卷內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則均無違反法 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 釋,亦應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乙○○部分:
 ㈠被告乙○○固坦承於前述時、地共同毀損、傷害、恐嚇及私行 拘禁己○○之事實,惟否認有何上開恐嚇取財之犯行,並辯稱 其不知情等語,其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乙○○當時已經離 開華安工作室,後續涉及的聯新醫院、淡水馬偕醫院、29 6萬、10萬元的部分、甚至最後交付的1萬元,被告乙○○並不 知情、也都完全沒有參與,金額的部分是警方查獲,並在做 筆錄時,被告乙○○才知道下面有人自作主張跑去跟己○○要錢



談賠償問題,被告乙○○至始至終都沒有要用錢處理這件問題 ,同案被告也有提到己○○自己要拿20萬出來處理事情,但是 被告乙○○跟己○○講說20萬我自己有,我不願意拿你的20萬, 顯見被告乙○○沒有財產犯罪意圖,更不可能用贖人方式處理 這件事情。另外從證人辛○○證述可知,被告乙○○當時打了一 通電話給辛○○說,己○○人在這邊要其安心,假設乙○○要殺人 、擄人犯意來處理這件事情,就不可能會以此態度來打這通 電話跟辛○○來講這件事情」等語。
㈡經查:
 1.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告訴人己○○先於警詢時證稱:於 03月24日22時00分,「阿Q」用「小朱」LINE通訊軟體打電 話給我稱有事情要跟我談,叫我回鐵工廠來,我察覺不對勁 ,於是用手機網路監視器查看,忽然發現有1部白色保時捷車號不詳)及1部BLE-0002號白色賓士車來我工廠,是「 阿Q」帶同「肉圓」及其小弟「偉哥」等一票人前來鐵工廠 砸毁門外5隻監視器鏡頭,又剪斷窗戶鐵條、敲破玻璃後侵 入鐵工廠,再毁損2隻監視器鏡頭,還拔走我的監視器主機 及筆電1台,然後將我停放於空地上之RDX-8900號BMW牌X5M 汽車,砸毀板金及所有玻璃,當時我就非常害怕,等到25日 00時12分許,我外出工作結束返回工廠後,突然1部BQN-129 6號BMW藍色車輛尾隨進入工廠,「小朱」帶同一名不認識的 人先將我壓制住,隨後BLE-0002號白色賓士及1部BSZ-0273 號黑色納智傑也到場,然後「阿Q」帶「小程」庚○○及大約6 、7個人進入工廠,先以自備之球棒朝我身體毆打成傷後, 隨即將我押上車載走。我的RDX-8900號BMW牌X5M汽車,遭砸 毀板金及天窗等所有玻璃,就價值約60萬,監視器鏡頭7隻 、主機1台及筆電1台,價值約8萬,所以我共損失約68萬元 。我被「阿Q」、「小朱」及「小程」庚○○總共大約6、7個 人,分別駕駛3部車將我押上車載到桃園市○○區○○路00號地 下室,後續又來了很多人,現場共有「阿Q」、「小朱」、 「小程」、「龍貓」、「肉圓」、「偉哥」及其他不認識的 共10多人,「阿Q」先用手銬將我拘禁後,再用毛巾蓋住我 的臉,用膠帶綑綁我手腳,隨即以槍托、球棒、棍棒、開山 刀刀背朝我頭部、臉部及身上多處毆打,再用電擊棒電擊我 的身體,及用釘槍朝我釘了7、8槍,並用鋸子鋸我的頸部及 左腳小腿內側,我已經被他們凌虐到身體無法負荷,「阿Q 」就說「我老婆住在你工廠的時候,你對我老婆「肉圓」毛 手毛腳起色心,我老婆感覺不舒服,看你要拿多少錢出來處 理」,「阿Q」的舅舅(年籍不詳)到場後,又對我狠狠打 了一頓,要我拿出296萬處理,然後就把我拘禁在一個小房



間,一直到了晚上9時30分許,1名「阿Q」的助理「妹妹」 來到現場,將我關機很久的手機打開,沒多久我老婆打電話 來,「妹妹」就對我老婆說,我跟「肉圓」有染,我老婆說 要多少錢才願意放人,「妹妹」說要296萬,我老婆說沒那 麼多錢,到底要多少才能放人,後來討價還價後「妹妹」說 現金10萬元給他們,事情全部就結束,原本說好後,「妹妹 」突然打電話給我老婆說要載我回去,但是就在車上一直繞 來繞去,到了凌晨03時多,「阿Q」發現我暈倒,身體好像 已經不行了,怕我死在那邊,所以就由「小程」及「阿森」 許○森2人,駕駛BSZ-0273號黑色納智捷,載我到平鎮「聯新 國際醫院」丟包,然後我就轉診到淡水馬偕醫院急救。我在 今(26)日早上06點多轉院至淡水馬偕醫院急救後,就連絡我 老婆前來照護,直到下午15時20分許,「小程」、「龍貓」 、「阿森」許○森及「螞蟻」邱○婷4人,突然跑到醫院急診 室找我稱要拿那筆10萬元,然後辦理出院後再帶我回桃園, 於是我就叫我老婆離開並報警處理,直到18時許,「龍貓」 帶著「阿森」到急診室,我老婆回到醫院準備幫我辦理出院 ,「龍貓」跟「阿森」就問我老婆錢準備了嗎?我老婆就對 他們說「我身上只有1萬元先交給你們,剩下9萬元等一下回 去工廠找朋友再給你們好不好?「龍貓」跟「阿森」說好。 然後我老婆將1萬元交給「龍貓」,他把錢收下並放入他的 口袋後,「龍貓」跟「阿森」就被埋伏的警察當場查獲,並 從「龍貓」口袋取出收受之1萬元贓款,警方再將醫院外同 行共犯「小程」、「螞蟻」邱○婷2人查獲,帶回警察局偵辦 (少連偵卷第77-85頁)等語;其於偵查中亦證稱:現場我 認識「阿Q」、癸○○、「小程」,有出手打我,印象中有用 甩棍、電擊棒、球棒,他們來工廠時沒講什麼話,就出手打 我,打完就把我帶上車並上手銬,之後就把我帶到山上,「 阿Q」有拿槍出來,並試射給我看,說要給我死,當時總共 有4、5台車,車上都是人,但我只認識我剛說的這幾人,在 山上我也有被打,之後就被載到中壢區華安路38號,我會知 道這個地只是因為剛剛說的鐵架就是送到這裡,在華安路這 邊「阿Q」、朱凱峻、「小程」都在,之後「阿Q」的老婆「 肉圓」、丙○○也有過來,我被打的過程陸陸續續都有人來, 「阿Q」、朱凱峻、「小程」、「肉圓」都有打我,但我不 確定丙○○有沒有打我,我在華安路這邊先被他們打,過程中 「阿Q」叫「小程」拿釘槍釘我,還有人拿電擊棒跟插電的 電線電我,但我不知道是誰,還有人拿手槍的槍托敲我的頭 ,「阿Q」還有拿鋸子鋸我的脖子,之後還被他們用膠帶捆 起來,但誰捆的我無法確認,因為當時我被打的有點意識模



糊,他們捆我的方式是從腳到頭都纏繞膠帶,我連呼吸都有 點困難,丙○○何時來的我不知道,是我後來有掙脫膠帶時, 有看到丙○○,但我不知道是幾點。我被膠帶纏完之後不知道 多久,因為辛○○打電話過來,「阿Q」才讓我跟辛○○講到電 話,「阿Q」原來還想把辛○○一起擄過來。發生這件事的前2 、3個禮拜,「阿Q」、「肉圓」有來我工廠,詳如我在警詢 所述,後來「阿Q」覺得我跟「肉圓」有什麼特殊關係,「 阿Q」就來找我。之後在中壢纏我膠帶之後問我要怎麼處理 ,「阿Q」的一位長輩有來要我付遮羞費2百多萬元,我就只 能說我盡量,但我覺得我什麼都沒有做,後來錢的部分就是 辛○○跟對方在談,但我知道最後是談定是10萬元。後來「阿 Q」叫「小程」、另一位小弟送我去平鎮的醫院。但過程中 我已經失去意識,等我醒來才發現是在醫院,我才跟護士說 我要轉院,才轉回淡水馬偕醫院。我有發現「小程」、另一 位小弟有在平鎮的醫院那邊看著我,所以我是偷偷趁他們不 注意時轉院。之後我就轉到淡水馬偕醫院,我在淡水馬偕醫 院時丙○○或是「小程」其中一人打電話給我,說要過來拿這 10萬元,等他們來醫院急診室找我時,有3男1女,我認識的 是「小程」、丙○○,他們說要帶我回桃園,但我不確定是「 小程」或丙○○說的。我覺得丙○○應該知道這10萬元的用途, 因為在中壢講定10萬元時,丙○○好像也在現場,且他們3男1 女是坐同一台車來的,不可能在車上沒有講到這個錢的用途 ,且我依稀記得電話中說要來淡水馬偕跟我拿錢的人是丙○○ ,且他們手機是開擴音,他們應該都知道。但我們在電話中 確實沒有說到錢的用途(少連偵卷一第383-385頁)等語; 又於本院結證稱:「乙○○的部分,我只知道是乙○○指使,我 從監視器有看到乙○○,我被押上車時,乙○○在旁邊,是乙○○ 叫他的人押我上車,在桃園市○○區○○路00號地下室,乙○○有 打我,打我的方式就是如在檢警講的內容,乙○○沒有明確要 求我賠償296萬元,可是他也沒有說沒有這回事,金額是乙○ ○親戚講的,但是乙○○在旁邊看著我,一直提說多少錢,後 來是乙○○的助理看了我手機之後,乙○○助理在跟我老婆電話 中談賠償把金額降到10萬元,在淡水馬偕醫院有丙○○、庚○○還有其他人找我,總共三男兩女,當時我記得是小程即庚 ○○或丙○○其中一個人說,是乙○○叫他們來拿這個錢,我知道 他們後來在淡水馬偕醫院外面被警察逮捕」(本院卷二第25 -26頁)等語。
 2.另證人即共同被告庚○○於112年5月15日偵查中結證稱:我有 去淡水區工廠載己○○,是「涂偉」叫己○○上車,我當時看己 ○○應該還沒有被打,上我車的人只有我、「涂偉」、己○○



人,我是該車的駕駛,後來就直接去中壢區華安路38號,我 在該處是「小朱」、「涂偉」叫我打己○○,我就拿棒球棍打 己○○,現場還有「小朱」、「涂偉」打己○○,他們也是用棒 球棍打己○○,「阿Q」也有在現場,我都是聽「涂偉」的指 示,就我認知現場最大的人是「小朱」跟「涂偉」,我叫「 小朱」為朱哥、「涂偉」為偉哥。至於己○○跟「涂偉」或「 小朱」有什麼糾紛我不清楚。但我沒有看到有人拿鋸子鋸己 ○○,我有看到有人拿電擊棒及通電的電線電己○○,但是他是 「小朱」的朋友,我不認識。在華安路38號時,打己○○的人 有我、「小朱」、「涂偉」、剛剛說拿電擊棒的那個人,好 像是叫「阿古」。我們是把己○○安置在38號的地下室,…「 阿古」有跟己○○要2百多萬元,要做何使用我不清楚,己○○ 當下有說好,但後來有跟己○○的老婆電話商量,金額後來變 成10萬元,之後己○○說身體很痛,要我載他回家拿10萬元, 我就載己○○離開華安路,「小朱」打電話過來,問我己○○在 哪裡,我說要載己○○回家拿錢,我就被「小朱」罵,「小朱 」要我把己○○載回去華安路,回去之後,因為我沒有跟「涂 偉」他們先說,我就被「小朱」打,但我沒有去驗傷,「小 朱」、「涂偉」、「阿Q」他們開始討論,我就回到車上, 己○○都沒有下車一直在我車上,己○○說他真的很痛,我就下 車去跟「阿Q」說己○○說真的很痛,「阿Q」就說要我先載己 ○○去醫院,我就獨自載己○○壢新醫院,我一開始有陪己○○急診室,後來我就回車上睡覺,我醒來之後進去醫院發現 己○○不見了,我不知道怎麼辦,就先約許○森邱○婷要一起 聊天,突然想到丙○○聯絡己○○,我就打給丙○○,要丙○○聯絡 己○○在哪裡,己○○跟丙○○說他在淡水馬偕醫院,我、丙○○、 許○森邱○婷才會一起去淡水馬偕醫院。我打給丙○○時,丙 ○○說他跟「小朱」在一起,但「小朱」在休息,丙○○很無聊 ,就說要一起跟我去淡水馬偕找己○○。我們在前往馬偕的路 上,「小朱」打電話過來問丙○○人在哪裡,丙○○說跟我在一 起,「小朱」問為何丙○○跟我在一起,丙○○才跟「小朱」說 己○○跑掉了,「小朱」就要丙○○跟我說把人看好,「小朱」 原來要丙○○跟己○○拿錢,等丙○○掛完電話之後問我是什麼錢 ,我才說己○○跟「小朱」的朋友的太太有一些事情,我當時 還把這筆2百多萬元壓成10萬元,就是要拿這筆10萬元,我 還因此被「小朱」揍。但丙○○知道這10萬元的來源,因為我 、丙○○、己○○急診室討論時,丙○○就知道這10萬元是用來 解決己○○跟「肉圓」的糾紛,討論的過程中,己○○也有說他 是被陷害的,他跟「肉圓」什麼事都沒有發生,丙○○當時有 在現場,他也知道這件事(少連偵卷一第425-431頁);嗣



又於同年7月19日偵查中證稱:我記得一進地下室後就有人 揍己○○,「阿舅」過一陣子才過來,「阿Q」先跟己○○談到 賠償費200萬元,「阿舅」覺得太低了,「阿Q」就說他要先 離開,要我將人看好,「阿舅」就跟己○○談到296萬元,談 完之後,「阿舅」跟他友人就先離開,剩下我看著己○○,之 後是「阿Q」的女助理跑過來說她跟「阿Q」吵架,我跟女助 理、己○○三個人開始在聊天,女助理勸己○○盡量湊錢,女助 理可以先借一部份錢給己○○,之後女助理就打電話給己○○的 太太要錢,己○○的太太說沒這麼多錢,就討價還價,後來講 定是10萬元。後來我就跟女助理一起開車載己○○回淡水拿這 10萬元給「阿Q」,但到半路「阿Q」打電話過來問我們在哪 裡,我就回「阿Q」說我覺得己○○的狀況不太好,所以先帶 他回去,順便跟己○○拿他今天要給你的錢,希望這樣的講法 可以讓「阿Q」覺得之後不止可以拿到10萬元,讓他消消氣 ,但「阿Q」叫我們回去,我只好再開車回「阿Q」指示我的 楊梅某宮廟前的廣場,不是原來中壢的地下室,在回去之前 我自己擔心我又沒拿錢回去,又把己○○帶出來,我自己會有 事,所以有跟「阿Q」說己○○的狀況不好,要帶己○○去看醫 生,「阿Q還是要我們去他指定的廣場。到了廣場之後「阿Q 」、我、女助理在討論錢的事情,我也跟「阿Q」說這件事 情的疑點很多,像是有監視器影片,癸○○為什麼只拿擷取的 畫面,且影片也沒有聲音,但是己○○說監視器的影片應該會 有聲音,另外己○○有說,他另外提供一台車給「肉圓」,若 是己○○真的對「肉圓」不禮貌,「肉圓」為何會叫己○○載「 肉圓」去汽車旅館,我覺得「肉圓」跟己○○這件事情疑點很 多,不知道是不是癸○○在搞鬼,後來癸○○過來,「阿Q」在 跟癸○○對質,對質到一半我就被癸○○打。癸○○好像有另外欠 「阿Q」錢,我不知道癸○○是不是想要從己○○身上弄錢出來 ,但癸○○給我和女助理的感覺是他把己○○當作金主。後來己 ○○跑掉回到淡水的醫院,我知道人是我看丟的我會出事,我 就打給丙○○,丙○○當時跟癸○○在一起,只是癸○○吃安眠藥睡 的很沈,我就去找丙○○請他聯絡己○○己○○說他在淡水馬偕 ,我就跟丙○○去找己○○,等到我們進醫院,癸○○打電話給丙 ○○問他人在哪裡,癸○○並要丙○○跟我說我把人看丟了,我死 定了,但我要丙○○跟癸○○說我現在把人找回來了,癸○○就要 丙○○跟我說叫我把10萬元帶回去,沒多久「阿Q」也把電話 給我,叫我把己○○帶回去,己○○說他怕回去會再被修理,不 然己○○先跟我們回工廠拿錢給我們,我就叫丙○○幫己○○辦出 院手續,我自己回車上等,之後丙○○如何從己○○的太太手上 拿到錢的我不清楚(少連偵卷二第251-255頁)。



 3.證人即共同被告壬○○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證稱其並未與己○○發 生不正常男女關係(偵14248卷第434頁、第467-468頁); 且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其係被誤會與己○○有不正常男女關係 (本院卷二第148頁)。且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是 因癸○○有先向其提及從手機監視器畫面有看到己○○與壬○○有 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才逼問其老婆,其老婆說是誤會;另其 在現場看手機畫面也沒有看到其2人有不正當往來(本院卷 二第139頁、第143頁)。是由被告乙○○及壬○○之供述,可知 告訴人己○○與壬○○並無不正當男女關係。
 4.又從上述證人即共同被告庚○○證稱「阿Q」先跟己○○談到賠 償費200萬元,「阿舅」覺得太低了,「阿Q」就說他要先離 開,要我將人看好,「阿舅」就跟己○○談到296萬元,談完 之後,「阿舅」跟他友人就先離開,剩下我看著己○○,之後 是「阿Q」的女助理跑過來說她跟「阿Q」吵架,我跟女助理 、己○○三個人開始在聊天,女助理勸己○○盡量湊錢,女助理 可以先借一部份錢給己○○,之後女助理就打電話給己○○的太 太要錢,己○○的太太說沒這麼多錢,就討價還價,後來講定 是10萬元等語;證人己○○證稱「阿Q」先用手銬將我拘禁後 ,再用毛巾蓋住我的臉,用膠帶綑綁我手腳,隨即以槍托、 球棒、棍棒、開山刀刀背朝我頭部、臉部及身上多處毆打, 再用電擊棒電擊我的身體,及用釘槍朝我釘了7、8槍,並用 鋸子鋸我的頸部及左腳小腿內側,我已經被他們凌虐到身體 無法負荷,「阿Q」就說「我老婆住在你工廠的時候,你對 我老婆「肉圓」毛手毛腳起色心,我老婆感覺不舒服,看你 要拿多少錢出來處理」,「阿Q」的舅舅到場後,又對我狠 狠打了一頓,要我拿出296萬處理,然後就把我拘禁在一個 小房間,一直到了晚上9時30分許,1名「阿Q」的助理「妹 妹」來到現場,將我關機很久的手機打開,沒多久我老婆打 電話來,「妹妹」就對我老婆說,我跟「肉圓」有染,我老 婆說要多少錢才願意放人,「妹妹」說要296萬,我老婆說 沒那麼多錢,到底要多少才能放人,後來討價還價後「妹妹 」說現金10萬元給他們等語;及證人許○森於警詢證稱約3月 26日清晨5點,差不多在8.9點時,小程(庚○○)又來我家找 我,就由小程開車載我先去找邱○婷,後來再去載丙○○,後 來先去桃園永安漁港閒晃,然後知道阿堯轉院轉到淡水馬偕 醫院,就由小程決定前往淡水馬偕找阿堯,我當時在車上, 只知道是小程要找阿堯拿錢,我們就一起來到淡水馬偕醫院 ,…庚○○跟丙○○一開始先去找阿堯,我不知道在急診室講什 麼…接著庚○○接到電話,就要我和丙○○去急診室己○○拿錢 ,所以我就跟丙○○進去急診室,一開始到急診室時,阿堯



講電話,等他電話講完…,突然有一個女生過來,就跟丙○○ 說,她只有一萬塊,並說剩下的錢之後再補,錢一過手後( 錢過給丙○○)之後,我跟胡焴宥就被查獲逮捕了,過程大概 是這樣等語。是由證人庚○○己○○許○森之證述,足證被 告乙○○確有主導本件共同恐嚇取財之行為。
 5.此外,並有告訴人己○○淡水馬偕醫院112年3月26日、同年5 月5日乙種診斷證明書各1紙(少連偵卷一第117、393頁)、 被告丙○○、庚○○手機對話紀錄擷圖(少連偵卷一第183-184 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勘查現場照片及告訴人己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損照片17張(少連偵卷一 第185-193頁)、新北市○○區○○○000號工廠監視器畫面擷圖9 張(少連偵卷一第195-199頁)、警方於淡水馬偕醫院內外 密錄器翻拍照片10張(少連偵卷一第201-205頁)、告訴人 己○○傷勢照片22張(少連偵卷一第207-頁)、淡水馬偕醫院 112年3月26日監視器畫面擷圖共16張(少連偵卷一第351-36 0頁)、牌照號碼BQN-1296、BSZ-0273、BLE-0002號普小客 車軌跡、事件紀錄清單擷圖(偵12902卷第273-274頁)、牌 照號碼BSR-9090、BPR-9787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偵14248卷第117-119頁)、牌照號碼BLE-0002、BPR-9787號 自小客車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32張(偵15433卷第273-288頁 )、)被告丙○○、證人許○森112年3月2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告訴人己○○贓物認領保管單(少連偵卷一第 99-105頁)、被告庚○○、證人邱○婷112年3月26日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少連偵卷一第109-113頁)、被告 乙○○112年6月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偵14 248卷第47-63頁)等證據在卷可參。
 6.綜上所述,被告乙○○借端毀損告訴人己○○所經營之工廠內窗 戶及其所有汽車;嗣又共同以球棒等物毆打己○○身體、以手 銬銬住己○○並強押上車剝奪己○○行動自由、並且對己○○出言 恐嚇又將己○○私行拘禁於華安地下室長達20餘小時,再向 己○○索取296萬元,嗣經討價還價減為10萬,最後由庚○○等 人前往馬偕醫院取得1萬元之事實,足以認定。足證被告乙○ ○自白毀損、傷害及私行拘禁犯行部分與事實相符,足以採 信;且亦足證被告乙○○有參與恐嚇取財之犯行,是被告乙○○ 及辯護人所辯,均屬卸責之詞,均不足採。
二、被告癸○○部分: 
 ㈠被告癸○○固坦承有於112年3月25日凌晨4、5時許,與丙○○相 約前往前述工廠,並將工廠內監視器主機拔除後帶往華安地下室之事實,惟否認有何上開恐嚇取財、傷害、恐嚇及私 行拘禁己○○之犯行,並辯稱其不知情且未參與等語,其辯護



人為其辯稱:乙○○前往尋找告訴人己○○的時候,並沒有事先 告知癸○○要如何處理己○○與乙○○的老婆的事情,顯見被告乙 ○○與癸○○事先沒有任何傷害、強制罪的犯意聯絡,就此部分 請給予無罪諭知。且證人甲○○、被告丙○○、丁○○、乙○○都在 前次及本次證稱被告癸○○在案發時的3月25日,並沒有前往 桃園市○○區○○路00號地下室,顯見告訴人所受到傷害、強制 、殺人未遂、恐嚇取財,被告癸○○沒有一同參與,被告癸○○ 僅有至多前往告訴人己○○工廠將監視器砸毀,還有後來到華 安路地下室時,操作電擊工具不慎讓己○○受傷,但是此部分 ,被告癸○○已經跟告訴人己○○達成和解,請從輕量刑等語。 ㈡經查:
 1.證人己○○於偵查中結證稱:在華安路這邊「阿Q」、朱凱峻 、「小程」都在,之後「阿Q」的老婆「肉圓」、丙○○也有 過來,我被打的過程陸陸續續都有人來,「阿Q」、朱凱峻 、「小程」、「肉圓」都有打我,但我不確定丙○○有沒有打 我,我在華安路這邊先被他們打,過程中「阿Q」叫「小程 」拿釘槍釘我,還有人拿電擊棒跟插電的電線電我,但我不 知道是誰(少連偵卷第383頁);其又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癸○○在工廠時有牽制我,讓我不能離開鐵工廠,也有把工 廠電源切斷,並說這個事很嚴重但沒有講原因,只是叫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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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