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78號
SLDM,112,訴,178,2023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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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仁豪



選任辯護人 江昊緯律師
被 告 張中維



彭新中



林德倫




呂羅月鳳



王紹宇



廖家緯



王韋翔


蔡秉承



蘇純賢


朱庭賢


洪鳳荔


黃明貴


王麗君


卓采儒


李佳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志南律師
被 告 陳燕



江淑鈴



魏麗珍


邱俊雄


厲竹英



洪花玲



蕭錫燦



林燕妮


金木




許添富


謝大誠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峻銘律師
被 告 陳榮福



邱秋娥


黃瑞雅


鍾華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仁豪等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小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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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