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仁豪選任辯護人 江昊緯律師被 告 張中維 彭新中 林德倫 呂羅月鳳 王紹宇 廖家緯 王韋翔 蔡秉承 蘇純賢 朱庭賢 洪鳳荔 黃明貴 王麗君 卓采儒 李佳蕙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吳志南律師被 告 陳燕萍 江淑鈴 魏麗珍 邱俊雄 厲竹英 洪花玲 蕭錫燦 林燕妮 陳金木 許添富 謝大誠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許峻銘律師被 告 陳榮福 邱秋娥 黃瑞雅 鍾華峯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李仁豪等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小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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