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43號
SLDM,112,聲保,43,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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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添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余添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添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 7年2月,於107年10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 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即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326號),且受刑人 所犯各罪經本院於109年2月17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90號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4月30日以10 9年度抗字第548號裁定抗告駁回,於109年5月13日確定,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受刑人於107 年10月4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 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0780號核准假釋,亦有法務部矯 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0781號函暨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 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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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