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511號
SLDM,112,聲,1511,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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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唯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42號、112年度執字第365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陳唯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唯駿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 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 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 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
三、經查:
㈠受刑人陳唯駿因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 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 有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344號、111年度審簡字第901號、11 1年度審易字第1234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份在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處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而編號2、3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 罰金之刑,編號4所示之罪係處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 罰金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之情形, 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而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 就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頁), 合先敘明。
㈡查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 受刑人雖表示:定應執行刑後希望可以拆開罰金乙節(見本 院卷第71頁),惟經本院提訊受刑人確認其真意,受刑人於 本院112年12月25日訊問時已明確表示:對於本案的四件我 要聲請定應執行刑,我知道定應執行刑後,原本可以易科罰 金、易服社會勞動的都不能再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語 (見本院卷第85頁)。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 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爰審酌受刑人 所犯各罪分別為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罪 ,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尚有部分不同,就其犯罪、動機、情 節、行為次數、犯罪時間之間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 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及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 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之意見,爰依刑 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 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雖 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1、4不得易科 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30日 111年4月25日 110年1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25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1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34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901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234號 判決日 期 111年2月21日 111年11月9日 112年3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34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901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234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7月4日 112年1月3日 112年6月5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55號 編 號 4 罪 名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25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1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234號 判決日 期 112年3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234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6月5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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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