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550號
SLDM,112,易,550,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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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賴鴻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15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乙○○為被告甲○○之弟媳,告訴人乙○○ 於民國111年4月29日18時許,在○○市○○區○○路000○0號0樓, 因故和被告甲○○發生口角爭執時,被告甲○○即拿起手機錄影 ,詎料渠等均明知肢體衝突將致人成傷,告訴人乙○○基於傷 害及強制之犯意,上前搶奪被告甲○○手機,以此方式阻止被 告甲○○錄影之權利,雙方因而互相拉扯推擠並互相攻擊,致 被告甲○○受有右手第二指1*0.5公分擦傷、右手腕1.5*2公分 擦傷、0.5*0.8公分擦傷;告訴人乙○○受有左頰浮腫約8x8公 分、左無名指指甲撕裂傷約0.4*0.3公分等傷害。因認被告 甲○○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乙○○所涉家庭 暴力罪之傷害等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認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已於本院辯 論終結前之112年11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刑事撤 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銘鋒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朱亮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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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